【统一战线•时光剪影】11月30日

时间: 2025-12-24 17:54:04 来源: 统战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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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

  2004年11月30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05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宗教界和宗教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条例》的宗旨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条例》共7章48条,包括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起草工作历时6年,在调研起草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听取了法律、宗教、人权等学术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多次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代表的意见,并研究和借鉴了一些国家在宗教方面立法的经验。《条例》是反复协商、集思广益的结果,体现了民主立法的精神。

  《条例》是我国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对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实施后,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