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除序言外,内容共分七章,分别是:总则、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附则。 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固定下来,实现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化、政策化和法律化的三位一体。 2024年7月4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40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时俱进做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工作,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