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6月1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立。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由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各方面的人士和专家组成。 7月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结束。委员们在小组讨论和大会发言中,对起草委员会的工作和基本法的内容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大家表示有决心、有信心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原则,起草出一部符合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意愿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会议一致认为有必要在香港成立一个民间性的、有广泛代表性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并决定委托在香港地区的二十五位委员共同发起筹组。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